兰州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配合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与备案,由领导小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发布的学校信息安全、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二条 兰州交通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二级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兰州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及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如经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后,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信息公开专网,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二级单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主页、办公网、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校报、校刊、官微、抖音等校内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校外新闻媒体;
(五)宣传栏、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七)档案馆查阅室文件;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党委(校长)办公室要根据学校规定、按照学校授权组织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本人发布学校有关信息。
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为学校“新闻发言人”,党委宣传部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媒介,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所有学校信息都应归口学校办公室,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党委(校长)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呈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出说明。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类紧急信息依照学校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公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兰州交通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须填写《兰州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兰州交通大学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受理,并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根据下列情况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八)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吸纳部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积极加强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